(3)没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
“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的“赔偿责任”,主要是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责任。
具体规定如下:“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本款规定,对逃避支付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了劳动者劳动报酬;
(2)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3)欠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款作这样的规定,其出发点是保护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最终目的是让欠薪者能够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到的报酬,从真正意义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这里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指个人或单位逃避支付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犯罪,但同时又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可以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只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一个或两个,仍应分别以前两款的规定,追究个人或单位的刑事责任。但法院可以作为犯罪的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本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七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 1 名劳动者 3 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