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要求的暂时停工;
地震、飓风、洪水;
其它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
31.2 经过乙方合理努力不能避免和抵抗的情况,在此期间乙方延误的时间应加到竣工进度中或建立双方能够接受的进度表,对于每次不可抗力的声明,乙方应该在距离意识到延期开始不超过7(七)天向甲方提供有关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该包括不可抗力的简要描述、预期延误的时间、造成的损失情况。
31.3 如果乙方能在7(七)天内及时的提供关于不可抗力结束的通知,甲方在接到该通知后七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确认损失的范围、顺延工期的时间以结束该不可抗力的影响。
31.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式承担:
31.4.1 甲、乙双方人员的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
31.4.2 乙方机具设备、乙方自有施工材料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1.4.3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1.5 在不可抗力发生1(一)个月内,如果不可抗力仍未停止,合同双方应共同协商采取措施以避免合同的进一步延期。如果双方在1(一)个月内没能达成协议,而不可抗力时间在此期间内没有停止,任何一方都无权终止合同,除非甲方已经对乙方已经提供的所有服务进行了付款,或者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已经完全偿还。
32. 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32.1本合同的价格(固定综合单价)为最终价,不因法律法规、政府的政策及命令而变更,也不因物价波动及通货膨胀而变更。
33. 保险
33.1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应按照其在合同下的责任,进行足够的保险(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包括但不限于:
Ø 对于乙方全部施工机械的投保;
Ø 对乙方所有雇员的人身责任险的投保。
Ø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乙方投保的强制性保险。
33.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副本、保险单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33.3 如乙方未能依规定投保或投保不足,则应向甲方支付未投保部分总金额0.5%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接管投保事宜,代乙方执行投保事宜,投保所需费用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认作乙方的负债。同时乙方仍不能免除对其因未投保或投保不足或投保不及时所致甲方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4. 索赔
34.1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索赔遵循如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