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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11天前 | 25569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10.小林买了一套房屋,发现居住权人住在里面,能否以自己不清楚房屋上有居住权,将居住权人赶出去?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由此可见,居住权是一个他物权,居住权人可以在不拥有房产产权的情况下居住在房屋内,房屋所有人也不能干涉居住权人使用住宅的权利。因此,小林不能以自己不清楚房屋上有居住权为由将居住权人赶出去。

11.《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老林在自己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屋上为照顾其生活起居的保姆小敏设立了居住权,且居住权的期限为10年,保姆小敏成了居住权人。第二年,老林的亲戚老李来了,想跟老林租一间卧室,租期为3年,但保姆小敏却不同意。那么,老林的房子谁说了算?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老林不得将房屋出租,除非征得小敏同意。当然,小敏也不能因为对该房屋拥有居住权就将该房屋出租,因为居住权不包括收益的权利,这是区别于所有权的一个特征。居住权是一种排他性物权,若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就可以排除其他人住在里面,除非得到居住权人的同意。

12.小张2018年1月1日与小王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租用小王名下的一套两居室住宅A,租赁期限为三年,房租半年付一次。合同签订当天,小张付了半年租金,小王将房屋钥匙交给小张。2018年6月,小王资金周转困难,以A住宅为抵押在银行贷款500万。后还款期限届满,小王无力偿还贷款。2019年6月,银行行使抵押权,发现小张租住在A住宅。银行能否要求小张搬出去,以行使抵押权?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之规定,小张租用房屋在前,设立抵押权在后,银行不能要求小张腾退房屋以行使抵押权。

13.李雷因为生意周转,用同一套房子分别抵押给小花银行、韩梅梅、莉莉并向他们借款,现李雷无力还款,小花银行、韩梅梅、莉莉该怎么办?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应当先将房子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前述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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