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物权法》,《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大,买卖房屋的协议与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例如不动产抵押协议)均可适用预告登记。
3.芒果宾馆为了6月6日的开业庆典,于6月5日向阿信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当天,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阿信的损失,遂于6月7日致电阿信表明此意,阿信同意。6月16日,宾馆依约向阿信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之规定,宾馆6月5日即占有摄像机,6月7日宾馆与阿信达成原价购买摄像机的买卖合同,该民事行为6月7日当天即生效,因此摄像机的所有权于6月7日转移。
4.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和丙均想购买。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将玉器出售给乙,双方约定第二天交货付款。丙知道该消息后,当晚带着6万元到甲处,请求以6万元价格购买该玉器。甲欣然同意,当下交货付款。对此,乙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丙从甲处取得该玉器后即为此玉器的合法所有人,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5.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是否有权征用我的动产或不动产?造成损失如何处理?
答:《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6.李雷和韩梅梅把自用的两套住宅打通用于经营火锅店,在经营过程中因噪音和油烟问题影响了邻居的正常生活,邻居应该怎么维权?
答:《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因此,邻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雷和韩梅梅停止擅自将住宅房屋改成餐饮营业用房的侵权行为,恢复住宅使用。
7.张朋与李红系夫妻关系,因张朋酷爱摄影,双方遂决定购买一台高级照相机。该照相机使用三年后,张朋想换一台更高级的照相机,但李红不同意。于是,张朋背着李红将照相机出卖给李小兵。事后,李红得知此事,要求李小兵返还照相机。为此,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张朋是否有权处分照相机?如何确定该照相机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