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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11天前 | 25566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答:《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该规定改变了《物权法》对流押条款的绝对禁止,保障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也保护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6.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吗?

答:《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7.《民法典》是否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受偿规则?

答:《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了抵押权人间的竞存规则,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了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规则。

28.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答:《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9.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抵押权人能否要求行使抵押权?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之规定,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行使抵押权,但如果要通过诉讼实现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抵押权,将丧失胜诉权。

30.已经设立抵押权的车辆,又被留置的,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谁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之规定,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部分 案例简析

1.李某在帮助张某挖地窖时,挖出三百块银元。为银元的归属,二人发生争执,李某说银元是他挖出的,应归他所有;张某说,银元在他的院子挖出的,应该归他所有。经查,银元为何人埋藏不清楚。那么,银元究竟归谁所有?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银元归国家所有。

2.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保障乙方不会“一房二卖”,甲可以怎么做?

答:甲可以进行预告登记,并在九十天内正式完成不动产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值得注意的是,“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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