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经过疫情的影响,有哪些紧急情况下的防控责任被写进了法律中?
答:《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依法予以配合。明确了紧急状况下物业公司及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12.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吗?
答:可以。《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3.《民法典》对广大农民有无针对性变化?
答:《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14.70年后我购买的住房归谁?
答:《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交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可见,70年满后,房屋仍然是业主的,可以继续住。
15.《民法典》是否规定了“住宅永久产权”?
答:上述新规明确了70年后,产权自动续期,一定意义上意味着永久产权,但如何实际操作还有待法律继续完善,不过这也明显看出立法者为积极保护住宅财产的稳定性所做出的努力。
16.《民法典》新设的“居住权”是什么?
答:《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另,《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但设立居住权的双方可自行约定有偿。
17.设立居住权的对象是谁?如何设立居住权?
答:《民法典》并未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对象,法律并未限制居住权人的范围,那么居住权的设立对象可以是父母、配偶、子女等等,当然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权人指定的其他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需要两个条件:①设立居住权的双方采取书面形式约定,书面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的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②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公示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