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案中被张朋出卖给李小兵的相机系其与李红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张朋处分共同共有的照相机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即其配偶李红的同意,否则无权处分该照相机。张朋无权处分共有的照相机,那么李小兵能否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呢?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之规定,李小兵能否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关键问题看其是否为善意。如果李小兵属于善意第三人,而在购买照相机时又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则李小兵可以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8.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商铺并出租给A公司,房屋出租期间,甲想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A公司均表示愿意购买,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之规定,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9.王伟将自己价值5万元、购买一年半、很少使用的单反相机借给张蒙使用,张蒙拿到相机后私自以3万元价格将相机出售给赵云,并告知赵云因相机购买时间较长,自己将发票丢失。赵云支付价款后取得该相机,张蒙将卖相机的3万元价款挥霍一空。王伟得知张蒙将相机卖给赵云后,要求张蒙立即归还相机,张蒙告知相机已卖给赵云,所得价款已用完。王伟要求赵云归还相机,赵云拒绝,王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之规定,赵云作为受让人,善意取得相机,且支付了相对合理的价格,原所有权人王伟只能向无处分权的张蒙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要求赵云归还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