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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11天前 | 25587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答:对真人真事或特定对象,存在侮辱、诽谤内容,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如以不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现实存在类似情形,不承担民事责任。原著作者对特定对象使用侮辱、诽谤言辞和内容,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出版的民事责任。

7.2019年四川凉山火灾造成多名消防烈士牺牲,河北人霍某网上发表侮辱性言论,被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了名誉权、荣誉权公益诉讼。公益权诉讼请求有依据支持吗?

答: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霍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诋毁、贬低英雄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的请求能得到支持。

8.张涵予主演电影《集结号》,片中张涵予饰演的革命战士谷子地,一直为革命荣誉未得到国家认可的默默牺牲的连队战士而一直奔波。谷子地要求恢复战友的荣誉称号有依据支持吗?

答:有依据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得到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9.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与葛某因网络投资合作发生分歧,葛某在网络上发表大量针对盛大公司的不实诋毁信息,遭到盛大公司起诉。盛大公司能胜诉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葛某发表不实诋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已经构成名誉侵权,因此,盛大公司请求能得到支持。

10.作为代步机器人研发企业的上海新世纪机器人有限公司,发现北京泡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泡泡网”上发布技术评测文章,将新世纪公司的产品以产品对比评测的形式进行了不实的低评价。北京泡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吗?如果承担,那承担何种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北京泡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不实的低评价,导致对上海新世纪机器人有限公司及其产品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其名誉权。其应当承担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11.赵某因在“天猫商城”购买杭州某日系家居品牌儿童用品,因对产品不满意而给予“差评”。该日系家居品牌的经销商认为赵某差评不实,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赵某对其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答:“差评”是基于一定事实基础,其“差评”并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所以赵某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12.比如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荣誉权案件”,2013年,洪振快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以及《“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文字,以历史细节考据的方式,否定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烈士后人葛长生将洪振快诉至法院。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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