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洪振快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形式否定英雄,属于侵犯烈士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情形。法院应依法判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3.小丽和前夫离婚后,前夫经常打电话发短信骚扰小丽,使小丽无法正常安宁生活,是否属于侵犯隐私?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属于侵犯隐私权。
14.某网络专车平台利用其收集到的客户个人信息,将客户的姓名、电话号码、行踪信息出售给多家销售公司,导致客户经常收到骚扰电话,是否属于侵权?
答: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都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某网络平台将客户个人信息销售给多家公司,侵犯了客户个人信息。因此该网络专车平台的行为构成侵犯。
15.乐友花木有限公司与大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乐友花木有限公司因故想改名为乐友有限公司,大地有限公司获知消息后阻止乐友花木有限公司改名。大地有限公司有这个权利吗?
答:大地有限公司无权阻止乐友花木有限公司改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16.某男,父亲姓张,母亲姓顾,但其父母想给孩子取个贵气点的姓氏,于是想给某男确定姓欧阳。父母上述行为是否合法,其是否有权为子女自创姓氏?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因此,自然人行使姓氏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欧阳并非父母或者直系长辈、抚养人的姓氏,若公民随意选取姓欧阳,将背离传统文化,对社会风俗和伦理观念带来冲击。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使得公民失去对社会关系的一般判断。因此,父母不能随意创造姓氏。
17.张坤去天津游玩,看见了一个店铺在捏泥人,出于好玩她花钱让师傅照着自己捏了一个。过了一段时间,她去天津出差,在那个店铺里看见了一批和上次给她上次捏的那种一模一样的泥塑。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张坤的肖像权?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针对肖像作品上同时承载肖像权与著作权的情形作出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据此著作权的行使需尊重肖像所承载的人格利益,不得侵害权利人的肖像权。所以,这种行为属于侵犯了张坤的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