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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11天前 | 25588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答:某公安局未提醒某电视台在播出时注意对图像进行相关技术处理,某电视台作为新闻机构,播出该新闻时未对六同学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混合指认的情况加以特别说明,使得不特定的群众产生误解,导致六原告被他人冠以“犯人”的称谓,其社会评价被严重降低,产生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其行为构成侵权。

2.王某喜得一子,给儿子起个有个性的姓名“王者荣耀”,结果去派出所登记时,被拒绝,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派出所给予登记,王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答: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姓名违背良好的传统习俗,其要求登记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3.某知名艺人甲使用的艺名已经被公众广泛认可和熟知,某乙进入娱乐圈后,使用与艺人甲同样的艺名,出席各种活动。后艺人甲要求乙艺人停止使用该艺名,遂发生争执。乙艺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答:“艺名”一般情况下是由师傅等长辈所取,但是艺人一旦取得该艺名后,艺人即与该艺名不可分离。《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艺名”,因此,艺人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4.某甲用AI换脸技术伪造某乙的脸在网络上恶搞,对某乙造成了严重伤害,某乙多次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某甲认为不构成侵权。那么,某甲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侵权?

答:AI换脸的本质是把颜值和表情分开。这里说的颜值,就是人的五官形象:而表情,则是五官在不同情绪下的形象,更多的是指五官的动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故某甲构成侵权。

5.网红主播李佳琦是有名的口红一哥,“我的妈呀,OMG,amazing,买它买它”等都是李佳琦的口头禅,且他的声音辨识度极高。某公司在其公司的广告宣传片中,使用了李佳琦的声音作为背景声音。某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某公司未经李佳琦同意,使用其声音,据此,某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侵权。”

6.孙俪和陈晓主演的热播剧《那年花开月正圆》,该剧原著小说《安吴商妇》的作者,遭吴家后人以书中对先人有侮辱诽谤性内容为由而起诉,最终双方在诉讼中和解。原著作者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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