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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12天前 | 25593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答: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6.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民事主体可采取何种措施?

答: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7.哪些人可以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8.性骚扰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吗?单位如何预防和制止?

答: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9.什么是名称权?侵犯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表现有哪些?

答:名称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侵犯他人姓名、名称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干涉、盗用、假冒。

10.什么是肖像?

答: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11.肖像权的内容是什么?

答: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12.  什么是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何种情形下,单方可解除该合同? 

答: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是肖像权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许可其使用肖像权人肖像等所形成的民事协议。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任意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有明确的许可使用期限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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