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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12天前 | 25596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答: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五条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40.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乙寻上门后,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支付饲料费?

答: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41.乙的羊混入甲的羊群,甲不知,仍然赶羊回家入圈。后羊群遭到狼的袭击死亡,乙知道后可否让甲返还小羊?

答:不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42.小张在餐厅吃饭,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菜上给他,小张明知上错菜仍然吃完,服务员发现后,可否让小张付钱?

答:可以,小张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43.天降暴雨,小张鱼塘的10条鲤鱼跃入小王家鲫鱼塘,小王将鲤鱼打捞送给邻居。小张能否要求小王邻居返还该鱼赔偿损失?

答: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人格权编

第一部分 法律问答

1.什么是人格权?

答: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也属于人格权范畴。

2.人格权能否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答: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3.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谁有权维护他们的权益?

答: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余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5.行为人因违约行为侵犯人格权的,受损害方是否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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