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8.王大叔家的杏今年喜获丰厚,但没有门路销售,经人介绍后委托李师货运部进行销售,双方约定价格为5元/斤。李师货运部在寻找买家时发现今年杏的市价为3-4元/斤,王大叔的杏高于市价,难觅买家,遂联系王大叔想降价销售,连续两天都未能联系到王大叔,眼看杏已经放不住了,李师货运部以3.5元/斤的价格将王大叔的杏全部卖出,李师货运部是否需要赔偿王大叔差价部分?
答:不需要。易腐易变质的委托物行纪人在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时,可以合理处分,李师货运部以市价处理王大叔的杏,属于合理处分。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29.假如李师货运部在杏卖不出时联系到了王大叔,王大叔既不同意降价处理杏也不将杏取回,李师货运部该怎么办?
答:李师货运部可以先将杏卖出,然后将卖杏的价款进行提存。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30.王大叔得知李师货运部将自己的杏贱卖后坚决不同意支付报酬,李师货运部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李师货运部可以行使留置权,从卖杏的货款中扣除自己的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1.小邓有一祖传玉镯,将它委托给商行卖出,双方约定价款50万元,后商行80万元卖出,双方就多卖的30万元产生争议,问30万元归谁所有?
答:归小邓所有。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32.A在租房时通过中介认识房东,出于节约中介费用的目的绕过中介直接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中介可否要求支付中介费?应向谁要求?
答:可以,应由A和房东共同承担中介费。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订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