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办理货物运输,乙将货物运输到达后,收货人丙逾期一周才提货,乙可以怎么办?
答:可以主张保管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23.收货人逾期提货,但拒不支付保管费,承运人可以如何做?
答: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4.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开发一套软件,甲乙未约定技术成果归属,谁有权申请专利?
答:乙方。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5.小明到某商场就餐,将手提包放于商场存包处,因商场存包处管理疏忽导致手提包丢失,小明是否有权让商场赔偿?
答:有权。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6.小陈为结婚购置了新房,在装修时物业提出相关注意事项并要求必要时要进场检查,小陈认为自己的房子自己做主,拒绝物业的提示和检查可以吗?
答:不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27.对于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一事,物业公司十分不满,拒绝退出小区,后在公安部门的调解下退出但不与新物业进行交接且将相关资料全部删除,业主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业主可以不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对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原物业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