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6.配偶是否属于亲属?
答: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属于亲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7.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应当进行什么程序?
答: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8.离婚协议中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9.什么是“协议离婚冷静期”?
答: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0.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哪些情形下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答: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1.一方被宣告失踪时可以离婚吗?
答:一方被宣告失踪时,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2.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仍坚持想要离婚该怎么办?
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3.如何判断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
答: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14.与现役军人离婚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5.哪些情形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有无例外情形?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16.离婚后,双方如何恢复婚姻关系?
答: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17.夫妻双方离婚后,会改变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吗?
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8.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应当遵循哪些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