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父母的未成年人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前提必须是未成年人,也就是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前两类很清晰,但是第三类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这个条件较为模糊。抚养义务是作为父母应承担的义务,生父母如果动辄以生活困难无力抚养为借口逃避承担抚养义务,会将个人抚养义务转嫁,增加社会负担。因此,需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况具体包括哪些。
28.哪些人可以收养未成年人?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30周岁。”
29.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条件?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对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条件予以放宽。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称为“过继”,多是本家族内的近亲属照顾无子女的近亲属,将一方的子女送养给对方作为子女。对此不必限制过多,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以及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违法单方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本条改变的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再要求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条件,超过14周岁也可以收养。如果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此之外,还可以不受该条第一项关于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30.电视剧里的狗血桥段,经常有男/女主得知自己非亲生,是被收养的,不是亲兄妹,那么法律有规定收养的身世有保密权吗?
答: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首先,法律赋予了收养人、送养人对被收养人的身世保密权,某种程度上就剥夺了被收养人的知情权。隐瞒真的是对被收养人最好的保护吗,有待商榷。
其次,这种保密权是否可诉呢,法律规定的是“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如果有人故意泄露收养秘密呢?收养人或送养人是否可以就此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之类呢?如果只规定了义务,而没有任何违反义务的后果,那这个义务就是个摆设而已。
31.收养人可以随时解除收养关系吗?比如一直不孕不育的夫妻,收养一个孩子之后,自己怀孕生娃了,就可以把收养关系解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