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成年之后呢,如果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见,解除收养关系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收养是一份沉甸甸的义务。
但是,话说回来,如果有的未成年人非常不听管教,打架斗殴甚至犯罪,那么养父母也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法律目前尚没有规定这种例外。
3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收养履行的管理职责?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这一条文是对收养关系成立形式要件的规定,与原《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相比,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收养依法进行评估的新规则。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应当对要登记的收养关系进行收养评估,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所需要。收养评估包括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收养能力评估、融合期调查和收养后回访。收养评估的对象,是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养申请人应当配合收养评估开展。收养评估工作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者收养登记机关开展。民政部门优先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
第二部分 案例简析
1.小红的对象小明患有艾滋病,他们是不是不能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是不是会拒绝他们的结婚登记申请呢?
答:可以结婚,但小明必须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小红。
艾滋病虽然属于我们此前的《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的禁止结婚的疾病。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在禁止结婚这一情形下,《民法典》取消了原《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项。这意味着,即使对象患有艾滋病之类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仍然是可以缔结婚姻关系的。
但是小明必须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小红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否则,婚后小红可以在得知小明隐瞒病情与自己结婚的事实之后一年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两人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