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7.小红和小明两人2019年1月3日完成结婚登记,1月5日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结婚证,2021年2月5日完成离婚登记。那么两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应当如何认定呢?
答:应当以结婚、离婚机关登记日开始计算时间,两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应当是2019年1月3日至2021年2月4日。
我们知道,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认定在离婚夫妻财产确认分割时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民法典》对此亦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8.小明发现自己的儿子小小明并非自己亲生,他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两人没有亲子关系呢?
答: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新增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本案小明发现自己的儿子小小明并非自己亲生,已经有了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本条向人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9.小红的母亲患有重大疾病,需要一直在医院医治,但此时其丈夫小明不同意小红支付母亲的相关费用,小红也不想因此就离婚,应当怎么办?
答:小红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小红的情况事实上涉及到我们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一般情况下我们是不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凡原则必有例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小红的情形符合本条规定的第二项情况,因此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0.小红和小明离婚,他们刚满1周岁的儿子小小明由谁抚养?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