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明与小红认识后,小明用手机拍到了小红的若干裸照,以此威胁小红嫁给自己,小红因害怕小明向自己亲朋好友和社会公众散播裸照被迫嫁给小明。结婚一月后,小红拿到了小明手机中的裸照后提出离婚。
答:《民法典》规定了受胁迫方可以在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与《婚姻法》规定的一样,但起算点与《婚姻法》规定不同。《婚姻法》规定受胁迫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民法典》则修改为受胁迫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实质上延长了受胁迫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时间。
3.小红想要起诉离婚,她是否还需要遵守“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呢?
答:不需要,“离婚冷静期”仅仅适用于双方自愿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并不适用此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我们可以清楚得看到,“离婚冷静期”仅仅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并不适用此条规定。
4.小明在准备起诉与妻子小红离婚前,偷偷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仅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小红对此房产并不知情)卖给了第三人,同时小明一人独自取得了所有卖房款项共计100万元。离婚诉讼时小红对此也并不知情,双方离婚后小红才知道小明在离婚前单方处置了这套房产的事情,小红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小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离婚前小明单方卖房所取得的100万元。
5.小红向人民法院起诉丈夫小明离婚后,经法院审理最后判决不准离婚,但小红仍坚持想要离婚该怎么办?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小红只要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与丈夫坚持分居满一年,然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就会判决准予离婚。
6.小红和小明自愿离婚,他们是不是只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声明双方都是自愿离婚的就可以了,应当怎样办理?
答:不可以,首先,他们必须准备书面的离婚协议,其次,两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而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之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至此两人才完成了自愿离婚的整个流程。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