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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10天前 | 25535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17.遗嘱人立了好几份遗嘱,内容不一样,以哪份遗嘱为准?

答:遗嘱人立有好几份遗嘱,内容不一样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8.如果死者没有继承人,其生前也没有表示要将财产赠与他人,他的财产将如何处置?

答: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9.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如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

答: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同时,也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以继承人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可以自愿偿还。

20.被继承人死亡后,由谁暂时管理遗产?

答: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1.侄孙女有无代位继承权?

答:没有。《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在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该规定仅限于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同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有代位继承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2.民间父债子还、父债子不还两种说法哪个正确?

答: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是否有继承权?

答: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24.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有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可以不用清偿债务?

答: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25.被继承人的债务数额大于其的遗产价值时,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有无继承权?

答: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26.公证遗嘱的效力是否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

答: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的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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