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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10天前 | 25517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18.乐乐在幼儿园园区内玩耍时,被突然冲进园区的精神病人殴打致其轻伤,谁应当承担责任?

答: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9.小明新买的轿车使用一个月后,公司通知该批次车辆存在缺陷需要召回,召回产生的费用谁来承担?

答:召回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20.某厂商生产的电饭煲经常发生漏电事故,但其并未及时叫停销售商,致使该产品继续在市场上销售,某日,一家庭主妇因电饭煲漏电致死,生产商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答:生产商在明知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仍然生产销售,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1.小夏将机动车借给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因使用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

答: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小夏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小田将自己的二手车转让给朋友且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朋友在一次开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朋友承担主要责任。小田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民法典》确定了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应当全部由朋友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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