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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的法律解释方法-中国法院网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68天前 | 2239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法典视野下的法律解释方法-中国法院网

民法典视野下的法律解释方法-中国法院网

 

  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我国民事法律步入法典化时代。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法典化是实现法律体系化、安定性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助于减少和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之间的矛盾,消弭原有民事法律的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成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统一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法典化之成果表征为民法外部体系初步形成,而对司法工作者来说,运用系统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是准确理解适用民法典的重要前提。

  现代民法学观点认为,法律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在于法律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本身具有多义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经解释难以了解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同时,民事活动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经常会发生一些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不经解释便无法判断其是否属于某个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因此,凡法律均需解释,法律经过解释才能准确适用。法官正是将待决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构成条件下,以获得最终裁判结论。本文试以民法典适用中常见的几种法律解释方法为例,阐释法律的理解与适用。

  文义解释

  它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的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法,来阐明法律之意义的行为。法律文本规范都是由具体的文字词句所构成,确定法律的含义,需要阐明其所使用的词句,确定其词句的具体含义。因此,法律解释应首先从文义入手,且所做之解释不能超过词句所可能的文义,否则超过条文的文义射程,则逸出了法律解释的范围。在文义解释得出多种解释可能性时,还需要再以其他解释方法综合确定其具体含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该条文规定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旨在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能够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将一方意志强加于对方。此处文义关键词是“合理的方式”,但何谓“合理”,在法律适用上仍有解释的必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在订立合同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则应视为采取了合理的方式。部分当事人笼统抗辩称格式条款系对方提供;对方没有逐字逐句予以解释,自己是在不理解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按照文义解释的方法,合理的方式很难理解为逐字逐句解释,这违背了促进交易安全、便捷的基本原则。实践中,一些格式条款提供方将重要格式条款以黑体字加粗,并请对方当事人亲笔抄写一次,应视为“合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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