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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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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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348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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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规定》的起草,始终坚持4个原则:
一是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群众所急所盼。人脸识别技术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便利,而该技术的滥用不同程度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担忧。《规定》的起草,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牢牢站稳人民立场,积极回应技术滥用这一群众所急所盼的问题,切实加强权益保护。通过对滥用人脸识别问题作出统一司法规定,充分发挥裁判引领作用,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规定》并非限制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而是限制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规定》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主要场景进行梳理。比如,经营场所擅自使用远距离、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小区物业强制刷脸,部分应用软件强制索取用户人脸信息等,这是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重点领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人脸安全”,甚至引发集体焦虑。对于上述问题,《规定》均提出针对性的司法解决方案。
三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切实符合司法规律。对生物识别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出台前,起草涉人脸识别司法解释需要注意与立法、行政执法的衔接,做到不缺位、不越位。《规定》的起草坚持用足用好民法典等现有法律规定,为规制人脸识别技术滥用提供清晰的法律适用指引;秉持审慎原则,对于应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未予涉及,同时使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等表述,为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机衔接预留接口。
四是强化权益保护,注重价值平衡。《规定》将人脸信息等人格权益的保护作为重点,通过明确侵权行为样态、责任承担、举证责任、财产损失范围界定等规则,多角度遏制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同时,《规定》也十分注重价值平衡,通过细化免责事由、引入动态系统论、明确不溯及既往等,妥善处理好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惩戒侵权行为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促进个人信息合法合理使用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规定》共16条,主要从适用范围、侵权责任、合同规则、诉讼程序等方面对滥用人脸识别问题作出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
《规定》第1条第1款明确了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正确理解该款,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该款明确界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的外延,具体是指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
之所以将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也纳入调整范围,主要是因为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环节较多、流程较长,实践中往往存在多个信息处理者,如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无法涵盖有些信息处理者并未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而只是在后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所生成的人脸信息的情形,不利于对人脸信息的全流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