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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全文)
来源:
北大法宝
|
作者:
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59天前
|
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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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挥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抢险救援等需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需求。
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向负责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出需求。
第十二条
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坚持依法用兵、严格审批的原则,按照指挥关系、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组织实施。批准权限和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遇有重大灾情、险情或者暴力恐怖事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采取行动并同时报告。
第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执行任务需要,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指挥机构,在指挥机构领导下,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实施组织指挥。
第十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抢险救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武装警卫、武装守卫、武装守护、武装警戒、押解、押运等任务,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对在本单位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进行执勤业务指导。
第三章 任务和权限
第十五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担负下列执勤任务:
(一)警卫对象、重要警卫目标的武装警卫;
(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
(三)重要的公共设施、核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等目标的核心要害部位的武装守卫;
(四)重要的桥梁和隧道的武装守护;
(五)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外围武装警戒;
(六)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重要城市(镇)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以及特定内陆边界的武装巡逻;
(七)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任务,协助监狱、看守所等执勤目标单位执行押解、追捕任务,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国防军工单位等执勤目标单位执行押运任务。
前款规定的执勤任务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动乱、暴乱、骚乱、非法聚集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主要担负下列任务:
(一)保卫重要目标安全;
(二)封锁、控制有关场所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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