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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全文)
来源:北大法宝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59天前 | 475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妨碍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侮辱、威胁、围堵、拦截、袭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的;
  (二)强行冲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戒等任务的;
  (四)阻碍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通行的;
  (五)其他严重妨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械装备、证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海上维权执法任务,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防卫作战任务,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

  第四十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戒严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在执行本法规定的任务时,依法履行人民武装警察的有关职责和义务,享有相应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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