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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全文)
来源:北大法宝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59天前 | 474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实施隔离、疏导、带离、驱散行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四)营救和救护受困人员;
  (五)武装巡逻,协助开展群众工作,恢复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主要担负下列任务:
  (一)实施恐怖事件现场控制、救援、救护,以及武装巡逻、重点目标警戒;
  (二)协助公安机关逮捕、追捕恐怖活动人员;
  (三)营救人质、排除爆炸物;
  (四)参与处置劫持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事件。

  第十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主要担负下列任务:
  (一)参与搜寻、营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
  (二)参与危险区域、危险场所和警戒区的外围警戒;
  (三)参与排除、控制灾情和险情,防范次生和衍生灾害;
  (四)参与核生化救援、医疗救护、疫情防控、交通设施抢修抢建等专业抢险;
  (五)参与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第十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进出警戒区域、通过警戒哨卡的人员、物品、交通工具等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对不允许进出、通过的,予以阻止;对强行进出、通过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二)在武装巡逻中,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并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进行盘问并查验其证件,对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
  (三)协助执行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
  (四)对聚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执勤目标安全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带离、驱散;
  (五)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或者在现场以及与执行任务相关的场所实施必要的侦察。

  第二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时,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人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一)正在实施犯罪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违法携带危及公共安全物品的;
  (四)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为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

  第二十一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等执行逮捕、追捕任务,根据所协助机关的决定,协助搜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和住所以及涉嫌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违法物品的场所、交通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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