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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31天前 | 2626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划定保护范围。散生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古树群的保护范围为林沿向外五米。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古树名木设置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

  第十九条 区县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的保护进行定期检查、指导: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先行采取抢救措施,并立即向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擅自移植;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在树身上敲打、刻划钉钉、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其为支撑物等影响其正常生长;

  (三)擅自采摘果实;

  (四)擅自修剪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或特殊价值的古树名木,毁其原貌;

  (五)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有害废渣废液、埋设管线等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六)其他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施工前应当制定保护方案,并经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避让或保护方案保护古树名木。

  第二十二条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周边从事建设活动,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因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古树名木的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应当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依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核实注销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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