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43天前
|
53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问:请介绍《意见(一)》的主要内容?
答:一是规范调解协议后续程序性保障。调解协议仲裁审查是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章第二节设立的制度,规定了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仲裁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设立的制度,规定了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意见(一)》明确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仲裁审查,也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仲裁对调解协议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部分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上述规定完善了诉裁调对接机制,有利于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高调解协议履行率。
二是明确终局裁决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设立终局裁决制度的目的是让更多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简单、小额案件以及涉及劳动标准的案件终结在仲裁阶段,既减少劳动者诉累,又节约司法资源。法律施行后,各地对终局裁决范围理解不一致,一些地区的仲裁委员会未严格适用终局裁决规定,导致部分本应终结在仲裁阶段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影响了仲裁前置作用的发挥。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订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依法细化终局裁决范围,各级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率由2016年的28.4 %提升到2021年的40.1%。《意见(一)》进一步规范了终局裁决范围,明确了“劳动报酬”包括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和加班费等,统一了“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裁审口径,加强了终局裁决与诉讼的程序衔接。此外,明确了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不适用终局裁决,主要考虑到劳动关系是当事人诸多权利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此类案件案情相对复杂,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因此不适用终局裁决。上述规定,有利于提高仲裁终结率,高效便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