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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809天前 | 27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三是完善证据、裁决事项等方面的裁审衔接规则。《意见(一)》确立了仲裁证据的司法审查规则,规范了当事人提交证据等行为,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提交仲裁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同时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无异议且属于受案范围的裁决事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对仲裁委员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终局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应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予以撤销;对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监督程序重新作出处理结果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上述规定有利于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促进案件公正高效审结。


四是统一部分法律适用标准。按照两部门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法律适用标准,《意见(一)》明确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与订立劳动合同相关的虚假个人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对劳动者提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视为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第二倍工资的,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上述规定,有利于培养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自觉守法用法意识,提升仲裁、司法质效和公信力。


问:下一步两部门在加强裁审衔接方面还有哪些举措?


答:两部门通过持续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建立裁审信息比对制度等方式,推动各地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高效、有序衔接,为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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