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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38天前 | 112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西安律师

54.1.1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54.1.2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54.1.3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54.1.4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54.1.5  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54.2  对特定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的分配,不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的变价所得,直接优先用于对该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的受偿。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的变价所得,大于该财产上担保债权金额的,大于部分用于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分配。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的变价所得,小于该财产上担保债权金额的,不足受偿的债权作为无财产担保债权参加分配。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的债权人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无财产担保债权参加分配。

54.3  无担保财产以及担保财产价值大于该担保财产上担保债权金额的部分,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后的剩余部分,依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54.3.1  职工优先债权;

54.3.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4.3.3  普通债权。

54.4  无担保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不足以清偿发生于2006年8月27日之前的职工优先债权的,该不足以清偿部分,从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的变价所得中优先受偿。

54.5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清偿。

54.6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55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

55.1  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即为通过。

55.2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认可;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二次表决,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不通过或者拒绝表决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55.3  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

55.4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所提存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的交付或者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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