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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38天前 | 112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西安律师

49.1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管理人应当将已接管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给债务人,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49.2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第50条  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

50.1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0.2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50.3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债权人已受偿的部分仍然有效,未受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该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50.4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五章

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51条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本指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没有履行完毕的,由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继续履行。

 

第52条  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52.1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52.2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52.3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52.4  对于不适宜拍卖的破产财产,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时可以提出招标转让、协议转让、委托出售等变价方式或者在破产分配时直接进行非货币方式分配。

 

第53条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

53.1  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当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即为通过。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53.2  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54条  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54.1  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产变价的实际情况及时地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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