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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38天前 | 112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西安律师

44.5  由管理人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同时提交给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第45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批准

45.1  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根据下列债权的不同分类,分组进行表决:

45.1.1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45.1.2  职工优先债权;

45.1.3  债务人所欠税款;

45.1.4  普通债权。

45.2  经人民法院决定,普通债权组中可以分设大额债权组和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分别进行表决。

45.3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债务人的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45.4  债务人欠缴的职工优先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债权,不参加债权分组表决。

45.5  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安排下,向债权人会议就其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作出书面或者口头说明,并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5.6  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5.7  债务人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以债务人章程中的表决程序规定为准。

45.8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管理人应当在重整计划通过后的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并裁定批准的,重整程序终止。

45.9  部分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也可以对草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债权人的利益。无论管理人是否对草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在协商后可以再表决一次。

45.10  部分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后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只要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管理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直接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45.10.1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5.10.2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优先债权、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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