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0.3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5.10.4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5.10.5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有关债权清偿顺序和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清偿的规定;
45.10.6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第46条 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46.1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46.2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管理人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产状况。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46.3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第47条 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
47.1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7.2 人民法院因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而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该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四章
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48条 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
48.1 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和解的,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除适用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指引中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职责履行的规定。
48.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又裁定和解的,除适用本章规定外,本指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和解时没有履行完毕的,由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继续履行。
第49条 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