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1  重整期间,管理人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41.4.2  重整期间,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可以借款,并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42条  财产权利的限制
42.1  重整期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因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42.2  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2.3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42.4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份。但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第43条  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43.1  重整期间,无论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是否由管理人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均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3.1.1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43.1.2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43.1.3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43.2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不接受管理人监督并拒绝向管理人报告其财产和营业事务经营管理状况的,可以视为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44条  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44.1  重整期间,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制作的期限为6个月,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算。6个月期限届满时,有正当理由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延期3个月。
44.2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管理人报酬及其支付方案,以及可能发生的出资人权益的调整方案等。
44.3  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时,可以听取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重组方、职工等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召集相关方进行交流和讨论。
44.4  管理人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对债务人财产变价后各类债权的受偿比例进行预算,并且不得对职工优先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进行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