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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38天前 | 112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西安律师

36.3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交有关文件的,管理人应当执行。

 

第37条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7.1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聘用管理人团队以外的机构、工作人员协助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聘用。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时,应当将管理人拟聘用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费用等,一并告知人民法院。

37.2  管理人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进行连续性工作的,可以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作为必要的工作人员进行聘用。

 

第38条  拟订管理人报酬方案

38.1  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最终可清偿的无担保财产的价值总额进行预估,并根据破产案件所需要的管理人工作量拟订管理人报酬方案,报人民法院初步确定。

38.2  人民法院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管理人应当将该管理人报酬方案报告给债权人会议。

38.3  管理人认为人民法院初步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中管理人获取的报酬数额过低的,管理人可以提出管理人报酬向上调整的新方案并与债权人会议协商,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38.4  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管理人在执行职务中发现管理人报酬方案不能满足管理人执行职务需要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上调整管理人报酬。人民法院同意向上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调整内容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

38.5  管理人对担保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变价的工作报酬,由管理人与担保财产权利人协商收取。协商不成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在规定限额内确定。

38.6  管理人应当充分考虑执行职务后所收取的报酬过低或者无报酬的风险。

38.7  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其管理人报酬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38.8  因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而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对于人民法院根据其竞争报价确定的报酬方案不得请求人民法院向上调整,但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向上调整的除外。

 

第39条  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者终结破产程序

39.1  管理人经调查初步确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以及可以申请重整或者和解的申请人已表示不愿意申请重整或者和解,或者在合理期间内没有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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