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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44天前 | 102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西安律师

 

第59条  终止执行职务后的档案保管

如果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或者破产人的账簿、文书等档案资料,在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后无法移交而仍需要保管的,管理人可以预留相应的破产费用,以支付债务人或者破产人的账簿、文书等档案资料的保管费用。

 

第60条  终止执行职务后的账户、印章销毁

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后,管理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管理人银行账户的销户手续和管理人印章的销毁手续。

 

(本指引由全国律协经济专业委员会、民事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主要执笔人:韩传华、尹正友、徐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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