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二是,深圳是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作为特区立法,应当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纳入适用范围,即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已为特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且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因此,条例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作为适用对象。
三是夫妻共同破产的适用。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焦点7:债主怎样才能申请欠债的人破产?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 重整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债务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
前两款规定的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同时依照本条例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第三条 【基本原则】依照本条例清理债权债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债务人经过免责考察期后,免除其剩余债务。
第四条 【案件管辖】适用本条例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事务管理】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行使。
第六条 【破产信息化】加强个人破产信息化建设,推动破产事务信息与政府政务信息互通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