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不予受理与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债务人、债权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六条 【债权人推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可以单独或者共同推荐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人选。经人民法院同意推荐人选并指定为管理人的,由债权人预付管理人的正常履职费用。
第十七条 【指定管理人】债权人未推荐管理人人选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推荐人选不适合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五日之内提出管理人人选。
第十八条 【受理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指定管理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布受理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和适用程序;
(三)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
(四)申报债权的期限、方式和注意事项;
(五)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六)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方式;
(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应当同时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十九条 【限制消费】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二十条 【从业禁止】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