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和亏损自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扣除应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剩余利润分配给股东。公司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的招聘、解聘、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规办理。
公司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在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股东各方人员。
第十章 公司经营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50 年,自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起计算。
如股东各方同意延长合资期限,须经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并应当在合资期满前六个月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公司解散和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办理。
第十二章 协议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六条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变更与解除,须经合作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依法向原审批机构办理批准、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行为、交通或电讯中断、国家或地方政策的实施与更迭等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十五天内,将事故情况通知其他股东方,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