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关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4名,乙方推荐2名,丙方推荐1名,丁方推荐1名,职工董事1名由甲方推荐。董事长人选由甲方推荐,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有关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甲、乙、丙三方各推荐1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监事会召集人由丙方推荐的监事出任。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有关监事会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第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5名,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
1名。总经理人选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人选由各方推荐;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人选由乙方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的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编制财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各股东。
应股东要求,按月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