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律师咨询免费网!

律师咨询免费网

仰法律,忠于客户

刘律师电话:157-2191-7767


来访请电话预约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西安律师
来源:西安仲裁委员会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49天前 | 5064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西安律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三章 申请仲裁、答辩与反请求
第四章 仲裁庭
第五章 证据与证明
第六章 调解与和解
第七章 审理和裁决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九章 涉外与国际仲裁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依据】为了公平、公正、及时、合理地解决民商事争议或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机构】西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常设仲裁机构。
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本会主任委托行使主任的职责。
本会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本会设立的分会和其他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本规则适用于分会和其他分支机构。
第三条【受理范围】本会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第四条【规则的适用】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或纠纷提交本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涉及特定行业的仲裁案件,本会另有专门仲裁规则的,适用专门的仲裁规则。
当事人就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第五条【规则的遵守和异议权的放弃】本会、仲裁庭、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开展或参加仲裁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则。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会、仲裁庭及其相关人员没有恰当地遵守本规则中的任何条款,但又参加或继续参与仲裁活动的,且未对上述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并认可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六条【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包括单独的仲裁协议、合同中订立的具有相关内容的仲裁条款和其他形式的仲裁约定。
前款的“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往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七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依法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债权债务的转让、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仲裁机构的确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根据文义表述能够排除本会以外的其他仲裁机构的,视为选定本会为仲裁机构。
当事人没有明确选定仲裁机构的,但约定有关争议或纠纷适用本规则进行仲裁的,视为选定本会为仲裁机构。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