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和要求,规范和指导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所涉的农用地转用、宅基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分工,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第一章 计划指标管理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原则上不低于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5%。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县域内农村宅基地现状和年度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统计调查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计划保障工作。
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确认。
第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及时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需求报送、农用地转用审批所涉及的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使用管理,以及报自然资源部计划指标核销工作。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摸清村民建房及宅基地用地需求,并纳入台账清单管理,以县域为单位提出村民住宅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需求后,按国家相关要求及时上报。
第七条 村民建房所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需求、计划核销,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当年计划指标需求分别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对市(区)上报的计划指标需求情况进行初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统筹安排自然资源部单列下达我省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