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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西安律师
来源:人民司法 ,作者郑学林等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183天前 | 434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西安律师

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


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自发形成的融资形式。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解决方案,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历史渊源。一方面,民间借贷因具备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显而易见的优点而日趋活跃;另一方面,也因民间借贷天然具有的粗放、隐蔽、无序等特点,加上我国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引发大量纠纷进入法院,给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困扰。


民间借贷在我国并非一个立法层面的概念,长期以来,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政策性文件,在司法实务层面上将借贷行为区分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和利率保护标准。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黄金借贷案件处理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以司法解释对借贷及利息保护的问题加以规定。自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民间借贷作出明确规范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先后下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司法政策文件,重点加强了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审查、利息与高利的认定、防范惩治虚假诉讼与刑事犯罪行为等方面工作的指导。2015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在中央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政策背景下,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的审判压力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起到积极作用,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同时,为便于全国法院认真学习贯彻适用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对适用解释中的重要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社会各界给予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场与供求关系不断变化、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民间借贷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民间借贷领域出现的借贷主体多元化、借贷关系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新情况,在客观上放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人多次提出议案,重点聚焦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问题,要求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完善。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总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的新特点,反映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继续深入调研民间借贷相关问题。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作出规范。2018年8月,针对社会上经常出现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进行专项规范。直至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司法对民间借贷的规制一直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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