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理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 ;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仓储租赁,仓储咨询;物流信息处理,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第七条 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四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人民币叁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名称(或姓名) ,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当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