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发生后,被代理人有追认和拒绝的权利。追认必须在相对人催告期限尚未届满前以及善意相对人未行使撤销权前行使。无权代理实施的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86.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2.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是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疏忽大意造成的。
87.什么是职务代理?
答:职务代理是指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88.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有哪些?委托代理终止有哪些例外情况?
答: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包括:(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89.什么是民事责任?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90.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答: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