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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10天前 | 25538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像本案中作画这样,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是当事人之间基于相互间的人身信任关系才进行的,所以当事人可以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国画的创作本身是一种事实行为,从习惯和定做法律关系的特殊要求看,都不能适用代理。因此,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必须依约给画廊重作十幅国画,并赔偿因此而给画廊造成的经济损失。

2.某糕点厂的临时推销员陈某持糕点厂的介绍信销售芝麻糊。一次他到邻县出差时,看到该县土产公司降价出售核桃,他觉得价格十分便宜,便自作主张以糕点厂的名义,将当时所剩的两千多斤核桃全部购下。他以推销芝麻糊收回的款,预交了五千元定金,和对方约好,其余的钱他回厂后再汇来。陈某将核桃运回糕点厂后,厂领导认为这核桃虽然便宜,但厂里刚购进一大批核桃仁,故不能再进货了。推销员不负有采购任务,擅自进货,须自己负责。陈某只好自己托人去推销这批核桃,但一个多月后,仍然尚有一大半没有卖出。土产公司没有收到陈某的核桃款,就多次给某糕点厂打电话,发电报催款,厂里都将电报转给了陈某。年底土产公司又派人到某糕点厂催款。某糕点厂告诉他们,陈某只是我们厂的一个临时工,我们只让他推销产品,并没有让他采购核桃,所以这笔钱只能让他自己还,我们不负这个责任。土产公司说,陈某是你们厂的推销员,有你们的工作证,还拿有你们的介绍信,他不就是你们厂的代理人吗?他与我们订了口头合同,还预付了定金,你们不负责谁负责?这个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土产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糕点厂承担付款责任。

此案是否为无权代理?

答:《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法人的工作人员只有在从事履行自己的职权的活动时才是法人的职务代理人。法人也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其工作人员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陈某的职务是一个临时产品推销员,他所持的介绍信已写明其工作任务是推销芝麻糊,并未授权其采购核桃。故陈某只有在推销芝麻糊时,才是糕点厂的委托代理人,凡超出这一授权范围外的任何活动,都不能代表糕点厂,都是他个人的行为。所以,陈某擅自购买核桃只能是超越代理权限所进行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既然糕点厂拒绝追认陈某买核桃的行为,当然,付款的责任只能由陈某个人负责。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有代理人参与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负有严格审查对方代理资格的义务。在本案中,土产公司在卖给陈某核桃时,没有严格审查他的代理资格,只凭其持有的工作证,就轻率地与他签订了口头核桃买卖合同,所以他们对货款的难以追回,自己亦有过错,当然多少也应承担一点责任。故法院最后判决:原告土产公司与被告糕点厂之间并无核桃买卖关系,因此原告诉被告无法律根据,予以驳回,原告与陈某之间有买卖核桃的民事关系是事实,所以陈某才应负责向原告支付全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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