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某镇渔业捕捞专业户王某有两千斤鱼要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刘某开车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王某就与刘某约好,让刘某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销完抽5%给刘某作报酬。刘某拉着这批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四十余里,突然迎面开来一辆车将刘某驾驶的车撞坏。警察说责任不在刘某,责令对方给刘某修车。但由于天气炎热,刘某的车一时又修不好,正巧刘某的好朋友张某开着车路过出事地点。刘某怕鱼要变臭,就求张某将拖拉机上的这些鱼捎到鱼市,能卖几个钱,就算几个钱。张某将鱼拉到鱼市上的时候,已经到了下午,由于鱼已不新鲜,又怕当天卖不出去坏掉,只好降价1/3卖出。事后,刘某从张某交给他的卖鱼款里扣下了约定的5%的报酬后,将其余的钱交给了王某。王某一盘算,这样一来他少得近千元,损失太大了。故提出,原来说按市价卖出,按比例抽头。现在卖价低于市价1/3,刘某就不应再拿5%的报酬了,而且他认为刘某应赔偿在代销中给他造成的损失。刘某则坚持说,撞车是由对方的过错形成的,要赔也只能让撞车人去赔。我没错,我费了这么大劲,总不能给你白干双方各不相让,只好找法院处理。
代理人因故转托他人代销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答:刘某受托为王某代卖鱼,这是委托代理关系。而刘某委托张某代替他去为王某卖鱼,这就是转托代理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根据我国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转托代理的权限不能超过代理人的权限;原代理权不因转托代理的成立而消灭;但转托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在本案中,刘某将鱼转托张某去代卖,完全是为了不使鱼腐烂,从而给王某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显然他的转托行为是为了被代理人利益需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刘某在转托时应取得被代理人王某的同意。但是由于刘某在履行代理职责的过程中,出现了意外的紧急情况,在运输途中撞车,无法与王某取得联系,故本案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尽管刘某作为代理人在紧急情况下所为的转委托代理,事后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但刘某亦不负民事责任,有关转托代理中的经济损失应先直接由被代理人王某承担。当然,王某还是有权向造成车祸的侵权人进行追偿的。但这已经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