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则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a.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b.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c.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d.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e.其他合理情形。
33.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倍。
3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需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代通金)计算基数: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的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35.未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例如,新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送了入职通知书,并注明了工资标准,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后方可入职,但原用人单位拒绝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劳动者不能入职新单位的,具体损失可参考新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工资标准X劳动者因原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相关证明被耽误入职的期间。
36.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损失情况确定,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等。
37.因规章制度违法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38.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的“本人工资”的确定方法: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所以只有在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才存在本人工资,且本人工资与工伤保费缴费数额挂钩。
(2)本人工资不等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据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劳动者的实际工资高于本人工资,就会使得工伤职工应得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基金核发的待遇之间产生差额,这个差额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