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含生育医疗待遇、生育津贴、生育奖励待遇等。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或者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具体核算以各地的相关规定为准,要注意查询当地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
(2)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未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由各地地方立法规定,如《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对于其中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同时,《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即生育津贴和依据原工资标准核算出来的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之间进行对比,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支付。
(3)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根据各地的具体规定核算。
59.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根据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损失金额。
注:该项请求一般需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条件,产生实际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后,才可主张。
60.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病假工资)=相关工资标准(计算基数)×医疗期期限。
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另外,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即意味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期限是否延长,用人单位有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