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明用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三)绿色出行,提倡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五)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
(六)文明祭奠、绿色祭扫。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得当;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楼梯或者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行;
(三)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保持安静,轻声接打电话;
(五)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六)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户外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七)不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酗酒闹事、寻衅滋事;
(九)不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十)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不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乱弃动物尸体;
(四)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不乱涂、乱画、乱刻;
(六)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攀折花草树木;
(七)不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散发传单。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主动让行;
(二)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临时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三)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
(四)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载;
(五)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爱护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使用后应当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